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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9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 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 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 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 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 〔2011〕4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面向产业和社会民生需求组织开展的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 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稳定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编制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 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好省属科研机构稳定、改革与发展的关系,釆用稳定扶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科研条件建设项目;支持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医疗机构、新型科研机构等公益性科研单位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科学数据库、 科技文献和科技期刊、生物种质资源、实验动物科学等科技基础 条件建设项目。新建科技平台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已建成的科技平台按照绩效给予后补助。

(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等单位积极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给予相应的共享服务后补助。

(四)国家部委在我省布局的大科学工程(如散裂中子源、中微子实验站、深圳和广州超算中心、国家基因库等)的基础研究项目。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五)面向产业和社会民生的应用开发。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科研机构等公益性研究单位开展第一、二、三次产业及社会民生领域中涉及到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研究项目。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六)软科学研究。支持开展技术预测、科技战略、技术规划、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釆取专家评审为主并结合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竞爭性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I25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等公益性研究单位。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其中财务管 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科技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专项资金项目釆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过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同时提供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由省直有关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核汇总择优后,通过管理平台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在管理平台上进行 前置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 并在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请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竞争性项目、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面向产业和社会民生的应用开发、 软科学研究专题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和管理;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稳定性支持专题以非项目形式进行申报和管理。具体支持内容、方式在当年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通过社会招标程序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事务性及管理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研究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申报项目查重机制,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八条   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评审得 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最后4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需多轮评审的项目)或进行立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实行项目库管理后,有关审批方式及程序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釆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 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如技术引进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申报书与合同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 筹安排使用。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 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和科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擅自转拨资金,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人员费和专家咨询 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 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釆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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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 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 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佘资金按财政结佘结转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因涉密要求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在管理平台、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 目、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 (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

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公开说明,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开支预算审核情况对外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应当推动省科技厅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并对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特别是立项审批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费总额的3%。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财政资助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不通过的,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 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 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合同约定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省科技厅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 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 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 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 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釆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存在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实施后补助管理的项目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 补助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执行。原《广东省科学事 业费管理改革办法(试行)》(粤科财字〔1999〕131号)、《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0〕2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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