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中心
学院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机构设置 > 教辅机构 > 实训中心 > 规章制度 >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管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训中心、校安办、教务科研处、总务处、各系部、实验室等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院长担任组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中心的副任副组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实训中心、学生工作处(校安办)、教务科研处、总务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实中心,主任由实训中心负责人兼任,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小组成员由实训中心的所有老师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对本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承担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辨别和管控本部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老师是指直接使用实验室的授课老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二)开展教学及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并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三)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人离开实验室做到水、电、气关闭。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小组成员由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主要的职责是: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四)按程序做好危险品申购、台账管理和安全日记,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五)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安全使用基本要求

(一)实训中心应对实验室的安全(包括:防毒、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等)工作下达到责任人,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实施;责任人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培训才能上岗工作;

(二)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责任人有权拒绝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实验过程中安全工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火源、气源等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六)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责任人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责任人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可使用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实验室管理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将实验室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实训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部门或个人,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生还须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

(一)实验室供电线路安装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大楼有电源总闸,各室设分闸,并备有触电保安器。分闸由各室的管理人员控制,每天上下班检查启闭情况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适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决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扑灭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四)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二)实训中心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防泄漏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记录;

(四)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五)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检验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

第十五条 化学试剂使用安全管理

严格按实验规定用量取用试剂,不得随意增减

取试剂时应看清瓶签上的名称和浓度,切勿拿错不能用手直接取用试剂,取用的试剂未用完时,不能放回原试剂瓶内,应倾倒在固定的容器内,决不能将试剂任意混合

固体试剂要用药匙取用,药匙必须保持清洁和干燥,用后应立即擦洗干净取用液体试剂要用滴管或吸管,滴管应保持垂直,不可倒立,同一滴管未洗干净时,不得吸取其他试剂,以免造成污染

药品和试剂用完后,应立即盖好瓶塞,放回原处要求回收的试剂,应放入指定的回收容器中

使用腐蚀性药品及易燃、易爆的药品时,一定要远离火源,要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从老师指导

凡是做有毒或有恶臭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加热或倾倒液体时,切勿俯视容器,以防液滴飞溅造成伤害加热试管时,不要将试管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稀释浓流酸时,应将浓硫酸缓慢注入水中,并不断搅拌,切勿将水注入浓硫酸中

)如果强酸溅到皮肤上,应立即擦去酸滴,用水冲洗,并用20g/L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如果强碱溅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水冲洗,并用20g/L的醋酸溶液清洗;

(十)嗅闻气体时,要用手扇闻,不要用鼻子凑在容器上闻,不得尝试试剂的味道;

(十一)实验完毕后应洗净双手。

第十六条 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的采购         

  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的采购由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各科实验计划的要求提出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实训中心主任审核,报请学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向正规经销商采购

 (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等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应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建立单独的保管室或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作经常性检查,药品柜、橱门上应贴上橱签,药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确保药品容器的密封性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做到人离门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4.老师教学或科研需要领用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领用危险及剧毒药品使用后,如有剩余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

5.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危险、剧毒、强酸性药品及麻醉药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实验室主管人员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各科实验计划的要求提出申购计划,由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再报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正规经销商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专门登记本,从入库、使用等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            

2.易制毒化学品应与普通化学品分开存放,建立独立的专门存放橱柜,上锁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人离门锁”

3.主管人员应对易制毒化学品作经常性的定期检查,保持标签字迹清晰,确保容器的密封性 

4.任课老师或实验人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表”,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其他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级和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

(六)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使用安全管理

爱护实验动物,在动物实验中,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和采取其他野蛮的手段对待动物;

进行动物实验过程中要带手套,要按要求操作、放置动物标本,切忌手提动物随处走动,防止被动物咬伤或抓伤。如果不小心被动物咬伤或抓伤,应立即报告老师,及时处理伤口。如果是由于不遵守课堂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而被动物咬伤或抓伤的,责任学生自负

实验结束后,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按要求妥善处理实验后动物,不能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盛装实验室废物的包装物、容器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六)一次性注射器针头、采血针头等锐器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集中放置保管好,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实训中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相关实验室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若实验室无法自行整改的要报给总务处与校安办进行协助完成;

(二)学校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三)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检查和督査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部门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训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


Copyright © 2015-2022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学校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安乐东路1号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071133号
技术支持: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
招生办公室:0668-2902527
学院党政办公室:0668-2904258
学校网址:www.gdhv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