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具有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接受教育的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本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二)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处分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8 个月;
(三)记过处分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12 个月。
学生处分影响期从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 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者,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5-2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或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或擅自离校6-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或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1-79学时或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与外界串联,非法聚集,非法游行,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使用明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以及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知乎等网络平台)诬陷、造谣、诋毁他人或组织声誉,发表错误、偏激、片面的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执行部门为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1人,副主任2人,均由校领导担任;
(二)后勤保卫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部、系(部)、团委、中职部等部门负责人;
(三)教师代表1人,由教代会产生;
(四)专科学生代表1人(应该是各系学生代表各1人),由学生会推荐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八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参会委员可对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再次按程序召开纪律处分会进行讨论:
(一)会议决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
(二)会议决定中适用的规定条款确有错误;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违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处分公正性。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相关单位填报《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并附有其他旁证材料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组织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公布后,由被处分人所在系部将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五)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相关系部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学校范围内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家长;
(七)学生所有违纪材料,由相关单位上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八)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将其违纪情况报所在党组织;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院系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和生效: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将回执交回学生工作部存档。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如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送达后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则决定书暂停执行,由申诉结果决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在考察期间无违纪表现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程序及具体规定,遵照《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 处分决定书内容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 处分决定书的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即决定)组成。如:关于给予刘××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二)正文 处分决定书的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被处分人曾经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2. 违纪事实
叙述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细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张××
违纪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述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
3. 处分决定
应写明处分决定。
4. 结束语
应写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批准的时间)。如: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5. 署名
处分决定书应署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6. 成文日期
处分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应署最终决定权机构领导批示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发文机关署名的下方。
7. 印章
应在署名和成文日期位置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8. 主、抄送机关及人员
处分决定书,应主送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的系部,发给被处分人家长及其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