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此项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奖助学金发放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和纪检审计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招生就业部、团委和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系书记组成。
第五条 各系成立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系此项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奖助学金发放等组长由系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系资助负责人担任,组员包括全部辅导员。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500元,分为2-3档,人均不低于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十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系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申请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含) 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度的学业成绩的排名位于专业(或班级)的前10%(含10%),同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或班级)的前10%(含10%);
6.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未达到第5条要求,但达到本班排名前30%,要求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竟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竟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补考科目,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班级)的前50%,同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或班级)的前50%;
6.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相关材料,且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
(一)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审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学生将对应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二)系初步审查。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分配名额确定本系国家奖助学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本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并按时将本系初审名单和学生申请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部。
(三)学院审核公示。各系根据学院评审工作安排,将本系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推荐名单。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公示期间向系国家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系国家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经学院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院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系要及时告知原因。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全院师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按照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系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做好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日常管理,如发现存在违背奖助学金使用精神、不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受奖助资格,并有权停发或收回其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系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院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中关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的要求,学院可根据当评学年学生整体成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