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突显学院办学特色,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学生奖学金制度真正成为教育管理和良好竞争的有效机制,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具有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籍,是按国家普通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高职大二和大三学生;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测评学年体育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的学年度综合测评为依据。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德、智、体、美、劳表现的综合测评,根据测评成绩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按高分到低分次序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
学生奖学金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各等级比例及金额为:
一等奖:占学生人数3%(按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奖励金额为800元/生·学年;
二等奖:占学生人数7%(按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奖励金额为500元/生·学年;
三等奖:占学生人数10%(按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奖励金额为200元/生·学年。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每学年秋开学初,以专业年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综合测评结果初步评定出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其等级,将评定结果向学生公示,并将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材料报所在系。
二、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拟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在本系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后,将《奖学金评定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复审。
三、学生工作部复核无误后,拟定获得学院奖学金总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部反映。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享受奖学金:
一、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该学年不能参加评定,其中留校察看者在察看期间不得参加评定;
二、考试科、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考试科、考查科目有申请缓考者;
四、留、降级在重读期间者;
五、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手续的除外)
第八条 奖学金具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对于获奖学生,学院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精神激励。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人本人档案。学生参评学院奖学金,不影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及奖金(设奖单位另有要求除外),荣誉称号及奖金均可兼得。
第九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顺利高效,因系所推荐拟获奖学生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出现已获奖学生被取消奖学金而导致名额空缺,名额不得递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