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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31 点击量:

                第

 

第一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为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在读生。

第三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

 

成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党政办公室、教务部、科研部、后勤保卫部、财务部、招生就业部委、书馆、实训中心、教网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

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审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建立全校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在学校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为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解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行教育和处理;

(五)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 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就业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等相关教育工作;

(六)负责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八 各系成立“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系的主任任组长,系资助负人和学生代表担任小组成员,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本系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配合做好勤工助学日常管理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 校内勤工助学是在校内用人单位设立一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学生从事相应的工作,使其能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一种资助活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填写《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勤助学设岗申报表》,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织进行岗位的招聘工作。

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其本人填写《广东茂名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各系审查本系学生的申请材料,确定名单后进行系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行集中招聘活动,并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意愿和用人单位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然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勤工助学管理指南;

(四)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被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为培训合格的学生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持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六)岗位安排公布后三天之内学生可以提出一次岗位调整,岗位安排最终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七)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工作鉴定并发放工作报酬。

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

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警示学生本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单位可以提出撤换勤工助学学生,但须提前一周报告学生工作部:

()无理取闹、不服从安排的;

(二)无故旷工的;

()经常迟到或早退(请假)的;

()无法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 用人单位要注重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业务培训和日常考勤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学生工作部有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一周向校勤工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进行招聘宣传招学生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对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园内发布招聘广告或织招聘活动的在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校外勤工助学招聘工作序如下:

(一)校外单位联系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告知用人需求,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根据招聘单位的需求在校内发布招聘信息;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招聘单位集中面试;

(四)招聘单位与应聘学生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并报学案留底;无任何协议的不得开展工作; 如双方未签订协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开学工作,引起纠纷由本人承担责任。

(五)招聘单位对面试通过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六)学生正式上岗

八条 校外助学活动可包括:业务助理、专业技能输出(如网页制作等)、家教、营销、大型公益活动等。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招聘单位及勤工助学学生的沟通联系,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协议。

第二 工作报酬原则上按招聘单位(或个人)所签定协议执行,但酬金应不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所规定的下限。

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学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招聘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三条 任何招聘单位或个人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十四条 任何招聘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我校有关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行为,中权取消其招聘和用工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及我保意识的教育。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发现招聘单位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应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到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从事校外勤助学工作。如有违规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侵害招聘单位利益为,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招聘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双方《劳动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设立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费。

三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学校的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其它。

十一条 校级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系可根据学院实际建立系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但每年需向学校登记备案,具体使用规范照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用于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人员、学生的培训和素质拓展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各岗位报酬的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 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 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各系自设岗位、各公共 所服务岗位(如图书馆、体育馆等)、各机关职能部门助理岗位等。

三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从 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动报酬由校外招聘单位按协议支付。

十五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按茂名地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当前为每小时16.1元)发放,总金额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人聘用协议。

()寒暑假校内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性质按每天不低30元计算按小时计算。

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人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填写《勤工助学学生考勤;

(二)用人单位汇总各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和《勤工助学发放明细》,填写意见并审批材料后,交审批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是否超过最高上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材料汇总提交务部由财务部将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实践优秀个人”“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干部”,对在勤工助学活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二)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岗位、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学校有定处分: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擅自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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