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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04 点击量:

  

 

第一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件要求,结合《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统招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透明”的原则。

 

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为副组长、各系主任学生工作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导小,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表应民主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基本条件:

()具备我院正式学籍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注册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全日制;

(二)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付学生正常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动、按时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

(三)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精神;

()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并积极报名加勤工助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参照以下情况,可认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临时、突发困难的学生庭。

()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院的收费情况。

()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章 认定程序及要求

 

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于每9月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认定制度。校、系、班三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中的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按照“信任为的原则,不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出示有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交至所在班级家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对本班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核实学生填有误的需更正《采集表》相应信息,并按照《分析表》进行分,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本班学生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认定申请资料认定通过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连同学生申请资料一并报送至学生工作部

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系提交的认定通过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导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教育厅统一划线分档。

第十八条 学院在档次划分结果出来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十九条 学院不定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济及消费情况进行核实。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凡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院组织的各类资助,不在认定范围之内的学生不得享受各类资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及学院各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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