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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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全国总工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7-01 10:37:10
4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女职工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开展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基本准则。与时俱进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完善,是历届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有利于更好发挥《条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工会女职工工作新局面。《条例》修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研讨论证、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修正案,提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审议。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总体框架不变,条文由7章29条改为7章28条,共修改17处,并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增写了“两个确立”“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把握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主题和方向”,以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要求等内容,旨在推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同时,《条例》增写“推进服务化、体系化、品牌化、创新化、数智化建设”“女职工关爱服务”“建立完善委员工作机制”“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等内容,致力于落实全总“559”部署安排,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实践创新。此外,为落实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条例》增写了“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