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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量:

第五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本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二)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请;受到记过处分的,可在处分满六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申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

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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