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本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二)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请;受到记过处分的,可在处分满六个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申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
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