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 处分决定书的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即决定)组成。如:关于给予刘××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二)正文 处分决定书的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被处分人曾经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2、违纪事实
叙述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细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张××
违纪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述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
3、处分决定
应写明处分决定。
4、结束语
应写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批准的时间)。如: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5、署名
处分决定书应署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6、成文日期
处分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应署最终决定权机构领导批示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发文机关署名的下方。
7、印章
应在署名和成文日期位置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8、主、抄送机关及人员
处分决定书,应主送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的系部,发给被处分人家长及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