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个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 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学生候选对象。
(三)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九条 系审核。
(一)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系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系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系、学院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