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获得各项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含学院综合测试各等级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等级: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请在10月20日前上交全部资料,方便后面励志奖学金的评比)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上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排名第一,年级专业学业成绩排在前二名,必修课和公开课成绩原则上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
5.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6.国家奖学金由各系初审上报名单,学院集中讨论统一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上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试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并按排名次序从高到低择优遴选;必修课和公开课成绩均为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6.主动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2.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班为单位报送各系,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3.各系评审。各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由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同时填写《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系部纸质档汇总表需要加盖系部公章,并由系部负责人签字),连同学生个人申请纸质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审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上报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5.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1.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上。
第九条 其它附则
1.有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除退还所获资助外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分等惩罚。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3.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4.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