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基础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基本单位,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管理是对实验室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保证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理念,按照“少台套、多品种、高效率、全天候”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调整,必须依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各种教学、科研用实验室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协助实验教师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打造区域公共实验平台,学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加强横向联系,对外开展培训、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以增强实验室的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实验室的效益。
第九条 不断利用新技术完善实验条件、改革实验手段,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环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校、实训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由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训中心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协调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
(一)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队伍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数量适当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实验教师,以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精心钻研业务,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五)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实训中心应高度重视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其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七)学校将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
(一)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效益优先”;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及科研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二)设置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明确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符合有关要求;
3.有一定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基本规定
(一)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到实验室做好准备,实验员应至少提前10分钟开门,实验过程不得擅自离开;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应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服从安排,对号入座,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搬动、调换设备,严格在墙、桌椅、仪器设备等公物上涂写;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准乱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若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实验时应认真操作,认真思考分析,不得做与实验课无关的事情,如不听制止者将取消本次实验(实训)资格;
(五)应及时送交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做;
(六)不得随地丢垃圾、吐痰、吸烟等,保持室内整洁、肃静;
(七)实验人员加强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按要求建立台帐,加强对仪器的维护与维修,确保设备完好95%以上;
(八)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一定要关灯、关窗、锁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守则
(一)新的实验指导老师要经过培训才能正式上课;
(二)按照实验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提出实验要求、内容、目标,做好实验教学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方法,每次实验前必须先进行试做,对实验结果,必须亲自把关,了解学生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积极参加产学研活动,参加实验指导书和实践手册的编写,批改实验报告;
(五)协助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学习、掌握新型仪器设备的原理及操作方法的工作,并通过实践改进实验装置及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水平;
(六)参与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七)真实、准确地评定学生的实践教学成绩,注重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和文明生产素质的培养;做好实验项目鉴定、考核、成绩统计上报等工作;
(八)关心爱护学生,学生进行实验前首先进行实验动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宣布实践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发现违章操作有权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实践活动,确保安全;
(九)坚守工作岗位,下班检查学生实践情况和设备保养情况,搞好交接班;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填写好《实训室随堂登记表》、《实验室日志》并且签名;实验结束后,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逐一清点实验用品;学生将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摆放整齐,搞好室内卫生,在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实验室条例和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进行实验时要遵守课堂的各项纪律,不得大声说话,不得任意走动,要保持安静和良好的秩序;不得随意碰撞旁人,不得拿仪器、药品等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三)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验内容,熟悉实验目的和操作步骤;
(四)学生必须按照实验步骤进行实验,不得进行与本实验内容无关的其它实验,需更改实验内容或步骤时,必须经教师允许后,方可按新实验方案进行;
(五)实验前要先检查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若有缺损,申请补齐后再进行实验;实验时如有仪器损坏要及时报告;
(六)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进行记录;若有实验现象不清或有疑问可申请再做一次;
(七)学生实验时,要爱护仪器,节省药品,要保持实验桌和实验室的整齐清洁;废纸、火柴梗等垃圾不得随地乱丢,应放入废物箱内,废液要倒入废液缸内;实验完毕要刷洗仪器,清扫实验室;清除易燃、易爆、有毒的实验残渣等;
(八)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如发生意外事故不要慌张,立即报告老师,冷静地予以处理;
(九)实验完毕将得到的数据、观察的现象等进行分析整理写成实验报告,并完成实验有关的思考题和作业;
(十)实验室内的一切物品,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带出实验室,值日生负责打扫实验室,关水、电、门窗等,一切妥当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管理
(一)除了正常教学实验课以外,若要使用到实验室,用作他途(如科研、比赛练习、社团或个人需借用实验室等),使用前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同意、实训中心审核方可使用;
(二)根据现阶段的教学内容并结合学生的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情况,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开放;开放时间一般安排在7.8节和晚自修;学生以班级或实习小组为单位,由指导教师提前与实验室预约,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时间;
(三)根据预约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开放性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至少一个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实验结束后做好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四)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来实验室的学生,认真解答疑难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所需的实验用品;
(五)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学习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在得到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后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要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种设备,不懂之处及时请教老师,避免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的损害事故;对野蛮作业或因自以为是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六)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监管参加实验的学生,巡回指导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开放性实验的进行情况,并提出实验需要的材料及设备维护计划;
(七)参加实验的学生要爱护教学器材和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完毕后要将实验用品归回原位;参加实验的学生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和卫生;实验结束,学生要清理实验室的卫生,并请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保证第二天实验室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