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训中心、后勤保卫部、教务部、科研部、各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担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二级单位(实训中心、后勤保卫部、教务部、科研部、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实训中心,主任由实训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校实训中心是学校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九条 学校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训中心统一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备,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学校审核后,提交实训中心备案。
(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学校试剂耗材采购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化学品和药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类化学品和药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应标明存放物种类,并在柜门及集中使用场所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明白卡”。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专柜保存、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高危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操作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负责组织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按《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校实验室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检查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实训中心、后勤保卫部。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